
有別於傳統金融中「證券」與「商品」界線相對分明,加密資產往往同時肩負支付工具、網路使用權、治理憑證及投資預期等多重角色,導致專案方與交易平台長期陷入「究竟歸誰管、依什麼標準管」的困境。CLARITY Act 嘗試以成文法取代過去仰賴個案判決(如 Howey 測試)的監管路徑,藉此降低合規成本與監管套利空間;業界普遍將其視為美國重塑數位資產主場競爭力、奠定制度基石的核心法案。
從區塊鏈與數位資產產業的發展脈絡來看,CLARITY Act 將「成熟區塊鏈系統(Mature Blockchain System)」、「投資合約資產(Investment Contract Asset)」等關鍵概念納入聯邦法體系,並與 GENIUS Act 框架下的許可支付穩定幣制度相互銜接。下文將依循法案結構,系統性梳理監管模糊的歷史成因、SEC 與 CFTC 的權責劃分、中介機構的義務,以及穩定幣效益(Section 404)、DeFi 開發者保護(BRCA)等經 2026 年參議院銀行委員會(Banking Committee)審議修訂後的最新爭議與發展方向。
美國加密監管的模糊性,根源在於現行法律框架誕生於區塊鏈技術之前,而代幣的經濟功能又高度混合,難以歸類。
SEC 長期依據 Howey 測試來判斷代幣是否構成「投資合約」、進而歸類為證券。由於該測試高度依賴個案事實與情境,專案方在發行前很難獲得確定的法律結論,導致同一資產可能在後續的執法階段被重新定性。
CFTC 對《商品交易法》定義下的「商品」擁有衍生品交易及詐欺行為的執法權,但一直缺乏對現貨加密交易的聯邦專屬監管權;SEC 則對證券發行以及可能被認定為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平台,擁有廣泛的管轄權。比特幣、以太幣等主流資產雖在執法實務上被 CFTC 視為商品,但成文法中並未明確定義「數位商品」,導致交易所與經紀商無法據此設計合規架構。
支付型穩定幣兼具貨幣屬性,也可能包含效益分配機制;DeFi 協議則透過智慧合約實現交易與清算功能,參與角色涵蓋開發者、驗證者、流動性提供者及用戶,傳統「發行人—中介—投資人」的三方結構難以直接套用。因此,產業出現「同一業務、多重解釋」的合規難題,部分機構選擇在海外營運,部分則需承擔高昂的法律不確定性溢價。
CLARITY Act 的提出,正是為了系統性回應上述「分類不清、機關衝突、規則落後」的困境。
法案在《商品交易法》第 1a 條中明確定義了「數位商品(Digital Commodity)」,這是理解 SEC 與 CFTC 權責劃分的關鍵。
數位商品是指一種符合以下條件的數位資產(Digital Asset):
與某個區塊鏈系統(Blockchain System)「具有內在關聯(intrinsically linked)」;
其價值源自或合理預期源自該區塊鏈系統的使用。
「內在關聯」的七種典型情況(節錄)包括:由鏈上程式發行或產生;用於鏈上價值轉移;用於存取鏈上服務;用於去中心化治理投票;用於支付驗證或質押費用;作為參與網路營運或安全的獎勵等。此列舉旨在將「功能性代幣」與純金融票券作出區隔。
下列資產不屬於數位商品:
除特定例外情況外的證券(包含多數涉及債權、利潤分享或固定收益安排的代幣);
證券衍生品;
許可支付穩定幣(Permitted Payment Stablecoin)——即符合 GENIUS Act 規定、由許可發行人發行的支付穩定幣。
指該區塊鏈系統及其相關數位商品不受任何個人或共同控制群體所掌控。專案方可向 SEC 提交認證申請,SEC 可在 60 天內提出異議;認證通過後,相關代幣在滿足資訊揭露要求的條件下,可適用更寬鬆的發行豁免路徑(例如 12 個月內的募資上限等安排,具體細節以最終法條為準)。
指曾透過投資合約形式出售、但本身可在點對點之間轉移,且記錄於區塊鏈上的數位商品。法案明確指出:「投資合約」一詞並不包含投資合約資產——亦即代幣在完成證券法意義上的發行後,可隨著網路的成熟而轉變為商品監管對象,這是該法案最具產業影響力的制度設計之一。
CLARITY Act 在聯邦層級明確劃分「證券歸 SEC、數位商品歸 CFTC」的主線,並進一步細化至一級與二級市場的監管範疇。
| 面向 | SEC | CFTC |
|---|---|---|
| 資產類型 | 數位資產證券、投資合約及一級發行 | 數位商品 |
| 現貨市場 | 證券型代幣交易、資訊揭露與反詐欺 | 數位商品現貨及相關交易 |
| 中介機構 | 證券交易所、經紀商、投資顧問等既有框架 | 數位商品交易所、經紀商、交易商 |
| 協調機制 | 與 CFTC 共同設立諮詢委員會、同步規則制定 | 同上 |
包含對證券型數位資產的註冊與資訊揭露要求、對投資合約資產發行人的資訊揭露義務、內線交易規則在特定一級市場的適用,以及對「成熟區塊鏈」認證程序的審查。
法案明確賦予 CFTC 對數位商品交易的管轄權(Title IV 相關條款),並要求數位商品交易所(Digital Commodity Exchange)、經紀商(Broker)及交易商(Dealer)須在 CFTC 註冊,同時遵守客戶資產隔離、風險管理、反市場操縱等規範。這意味著美國境內的中心化現貨平台,將首次在聯邦商品法架構下擁有明確的註冊路徑,不再僅依賴各州的貨幣傳輸牌照,或模糊的聯邦執法立場。
兩個機構均保留反詐欺的執法權,但適用的對象不同:SEC 負責證券詐欺與資訊揭露違規,CFTC 則負責商品市場的操縱與詐欺行為。法案同時要求強化 BSA/AML(銀行保密法/反洗錢)義務,數位資產服務提供商須達到與金融機構相當的審查標準。
對於中心化交易所(CEX)、經紀託管機構及做市商而言,CLARITY Act 意味著從「州牌照 + 執法和解」的模式,轉向聯邦統一註冊制度。
數位商品交易所、經紀商及交易商須向 CFTC 註冊,並滿足資本適足性、公司治理、網路安全及客戶資產保護等要求。
法案設立臨時註冊(Provisional Registration)機制,允許符合資格的主體在最終規則公布前先行營運,以降低「規則空窗期」的業務中斷風險。
法案生效後 360 天內,CFTC 與 SEC 須完成所有配套規則;若未能如期完成,可能面臨國會的監督壓力。
法案強化客戶數位資產的破產隔離(bankruptcy remoteness)及託管分離要求,呼應 FTX 事件後業界的普遍訴求。若託管機構同時經營證券與商品業務,則須在兩套監管框架下分別滿足合規要求。
法案針對終端用戶分發(End User Distribution)——涵蓋自質押、非託管第三方質押,以及行政性質的託管質押服務——作出細緻規定。CFTC 須在 270 天內,針對「行政性或事務性(ministerial)質押」的託管服務發布具體規則,為交易所提供質押服務提供法律依據,但收費與效益分配的界線仍有待細則釐清。
聯邦管轄權明確化後,未經註冊卻向美國用戶提供數位商品交易服務的境外平台,將面臨更清晰的執法途徑;而已完成註冊的合規機構,則可望因持有「聯邦牌照」而取得機構客戶的准入優勢。
CLARITY Act 未將穩定幣定義為數位商品,而是援引 GENIUS Act 框架下的「許可支付穩定幣(Permitted Payment Stablecoin)」及其發行人制度。這表示穩定幣的監管主軸將落在銀行法或支付穩定幣專法,而非商品法。
2026 年參議院銀行委員會版本對 Section 404 進行了重大修訂,條文標題從「保留穩定幣持有者獎勵」改為「禁止對支付穩定幣支付利息與效益(Prohibiting Interest and Yield on Payment Stablecoins)」。核心內容包括:
禁止「被涵蓋方(Covered Parties)」——即數位資產服務提供商及其關聯方——向穩定幣持有人支付在經濟或功能上等同於銀行存款利息的被動效益;
允許與真實鏈上活動相關的獎勵(例如支付、轉帳、平台使用等),但 SEC、CFTC 與財政部須在法案生效後 12 個月內共同界定何謂合格活動;
違規者每次最高可處 500 萬美元的民事罰款。
該條款是銀行委員會審議前最具爭議的焦點:銀行團體認為穩定幣的高效益會吸走存款、衝擊放貸業務;加密產業則主張全面禁止將削弱美元穩定幣的競爭力。2026 年 3 月由 Tillis 與 Alsobrooks 提出的妥協方案,試圖在「禁止靜態持幣生息」與「允許活動相關激勵」之間取得平衡,但美國銀行協會等在審議前仍公開表示需要進一步收緊規範。
截至 2026 年 5 月中旬,全球穩定幣流通量約在 3160 至 3200 億美元之間;Section 404 公布後,市場曾對 Circle(USDC 發行方)等標的進行重新估值,反映出效益模式將對穩定幣的分發經濟學產生深遠影響。
法案 Title III 專章規範 DeFi,並區分中心化金融(CeFi)與去中心化金融:
為驗證者、排序者、預言機、節點營運者、事件回應委員會等角色提供法定保護;
納入《區塊鏈監管確定性法案》(BRCA,Blockchain Regulatory Certainty Act)的安全港條款:非託管軟體開發者及驗證者,不因單純提供開源程式碼或維護網路而被認定為貨幣傳輸商或交易所;
對於「非去中心化金融交易協議」——亦即仍具控制權的協議——保留 CFTC 與 SEC 共同制定規則的權力;
擴大網路安全緊急應變的範圍,涵蓋「已發生或迫在眉睫的威脅事件」。
整體方向是:不將非託管 DeFi 協議等同於存款機構,但對於可被實質控制的協議,仍保留穿透式監管的空間。這與歐盟 MiCA 法規對 DeFi 的審慎態度形成對比,也體現了美國在鼓勵創新與落實反洗錢之間尋求平衡的努力。
若最終簽署成為法律,CLARITY Act 對市場的中長期影響可歸納如下:
聯邦註冊途徑明確後,退休基金、共同基金、上市公司等機構資金進入加密現貨及相關產品的法律障礙將隨之降低。已在美國布局的 Coinbase、Kraken、Anchorage 等持牌業者,相較於離岸競爭對手的優勢可能進一步擴大。
「投資合約 → 投資合約資產 → 數位商品」的轉化路徑,將促使專案方在設計代幣分配、鎖倉機制及治理去中心化時間表時,對標成熟區塊鏈的認證標準。早期過度中心化的「偽去中心化」發行模式,可能面臨更高的監管風險。
證券型代幣與數位商品將適用不同的交易場所規則;代幣化證券(RWA)的相關條款(Title V)為鏈上證券結算提供實驗空間,可能推動傳統金融與鏈上基礎設施的融合。
Section 404 將迫使交易所、錢包及 DeFi 前端重新設計穩定幣的激勵機制:靜態持幣返利將受到限制,而與支付場景及鏈上活動綁定的獎勵模式,可能成為主流。銀行系穩定幣與加密原生穩定幣之間的競爭格局也將隨之調整。
短期波動與長期確定性
立法衝刺階段(聽證會、修正案提出、兩院協調)往往會引發政策預期的波動;但業界普遍將 CLARITY Act 視為「監管從不確定走向可預測」的轉折點,而非全面放鬆監管的信號。
以下為截至 2026 年 5 月 20 日前後的關鍵立法里程碑(後續發展請以國會官方公告為準):
| 時間 | 進展 |
|---|---|
| 2025 年 7 月 17 日 | 眾議院以 294 票對 134 票通過 H.R. 3633 |
| 2026 年 1 月 29 日 | 參議院農業委員會推進數位商品中介法案(政黨立場鮮明) |
| 2026 年 5 月 12 日 | 參議院銀行委員會發布 309 頁替代文本,納入 Tillis–Alsobrooks 的穩定幣效益妥協方案 |
| 2026 年 5 月 14 日 | 銀行委員會以 15 票對 9 票通過審議,將法案提交全院審議 |
| 後續階段 | 銀行委員會與農業委員會版本合併、全院辯論(可能需 60 票才能通過程序動議)、與眾議院協調、總統簽署 |
兩院版本協調:眾議院 2025 年版本與參議院銀行/農業委員會的文本,在穩定幣效益、DeFi BRCA 安全港的涵蓋範圍、以及倫理條款(官員持股利益衝突)等方面仍存在差異。
銀行業遊說:美國銀行協會等團體要求在全院表決前進一步收緊 Section 404,可能影響民主黨議員的支持意願。
白宮時間表:白宮經濟顧問曾提出在 7 月 4 日前完成簽署的目標,但兩院需在 8 月休會前完成協調,時間相當緊迫。
與 GENIUS Act 的協同效應:若支付穩定幣發行人制度未能同步到位,CLARITY Act 中引用穩定幣的相關條款,其實際操作性將受到限制。
若美國率先建立聯邦層級的市場結構法,可能促使歐盟、英國、新加坡等司法管轄區,就跨境合規互認與穩定幣儲備標準展開對話;但也可能加劇監管套利現象——尚未立法地區短期內可吸引流動性湧入,但長期則可能面臨美國的次級制裁與長臂管轄執法壓力。
CLARITY Act 是美國數十年來規模最大的數位資產聯邦市場結構立法嘗試。其核心價值不在於「放鬆監管」,而在於透過成文法明確 SEC 與 CFTC 的權責分工、定義數位商品與成熟區塊鏈、為交易所及中介機構提供註冊路徑,並在穩定幣效益與 DeFi 非託管活動等關鍵議題上,劃定紅線與安全港。
對從業者而言,短期應密切關注參議院全院辯論與 Section 404 的最終措辭;中期則需依據「資產分類—監管機構—註冊義務」的三維矩陣,重新建構合規體系。對投資人而言,法案的通過將降低政策「黑天鵝」事件的發生機率,但合規成本上升與產業集中度提高,也可能伴隨市場洗牌。
監管的明確化,極少等同於監管的空白化。CLARITY Act 若順利成為法律,加密產業將在更可預測的規則下,進入全新的競爭階段——勝出者將是那些能提前適應聯邦監管框架,並將合規能力轉化為信任資產的基礎設施提供者與發行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