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的數位資產稅制缺乏可信度,需要重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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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點出南韓數位資產稅制瑕疵

景熙大學商學院教授吳月成(音譯)於7日表示,南韓現行的數位資產課稅制度未能反映稅收公平原則與技術現實,並呼籲進行全面性的重新設計。他在於首爾汝矣島國會議事堂舉辦的「數位資產課稅緊急檢討論壇」上發表說明,指出在未先處理更廣泛的金融投資所得稅改革之前,政府的作法缺乏對納稅人的可信度與政策有效性。

分類與課稅方式偏離國際標準

吳教授指出,南韓的作法與國際實務存在根本性的落差。他解釋說:「包含美國、歐盟與日本在內的主要國家,皆將數位資產視為投資資產或金融商品,並採用資本利得稅的課稅架構。」相對地,「南韓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的解讀,將數位資產分類為無形資產,並試圖將其課稅為雜項所得。」

吳教授強調,南韓的雜項所得課稅缺乏關鍵機制:虧損結轉(loss carryforward)。他表示:「有了所得就課稅,但一旦發生虧損,現行架構並不反映。」吳教授說:「從納稅人的角度來看,說服力不足。」

Stock 與數位資產投資者之稅收公平疑慮

吳教授就股票與數位資產投資者的情況作了類比,指出兩者的交易結構與投資目標相近。「股票投資者實質上不面臨資本利得稅,除非其為持有單一公司超過 50 億韓元的主要股東;而數位資產投資者則對超過 250 萬韓元的獲利課徵 22% 稅率。」他論述:「因此,存在公平性的問題。」

此一比較也得到國內市場規模的支持。吳教授引用數據指出,南韓的數位資產投資者約有 1,113 萬人,而股票投資者約為 1,400 萬人。「交易結構同樣以交易所為基礎,獲利目標——低買高賣——也相當可比。」他解釋。

課稅基礎建設落差與執法挑戰

吳教授對政府能否以一致方式執行數位資產課稅提出疑慮。他指出:「現行課稅架構僅涵蓋國內交易所使用者,但海外交易所、點對點(P2P)交易以及冷錢包轉帳皆難以追蹤。」這將導致潛在的稅收公平落差。

他警告:「隨著課稅逐步加強,投資者可能轉往更難追蹤的海外市場,或改從事私人交易。」由於數位資產本質上具有密碼學特性,使此挑戰更加複雜,因為資產「在技術上就被設計成難以追蹤」。

新興數位資產所得類型缺乏明確課稅標準

吳教授針對質押獎勵(staking rewards)、空投(airdrops)以及去中心化金融(DeFi)所得的稅法提出缺口。「現行市場存在多元的收益結構,包括質押與空投,但課稅標準仍不明確。」他表示。他強調:「立法與稅務主管機關都必須提升對相關技術與市場結構的理解。」

國際課稅模型提供替代做法

吳教授回顧主要經濟體的課稅架構。美國依持有期間(長期與短期)採取差別課稅,德國對持有超過一年者提供稅收豁免,英國使用資本利得稅制度,新加坡則對個人投資者維持免稅制度。至關重要的是:「多數國家允許虧損結轉機制(loss carryforward)。」他指出,這與南韓的制度形成強烈對比。

以更廣泛的金融投資所得稅改革作為前提

吳教授將數位資產課稅置於金融投資所得稅改革的大框架下。他說:「在數位資產課稅之前,還有更大的議題:金融投資所得課稅。」他表示:「若無法解決既有的金融投資所得課稅問題——虧損結轉(loss carryforward)與交易稅架構——數位資產課稅也將難以取得社會認同。」

他總結:「雖然沒有人反對所得應於何處產生就何處課稅的原則,但必須同時建立一套在損失發生時也能反映的制度。就目前狀態而言,要落實數位資產課稅仍有不足的制度與技術準備。」

吳月成教授全文發言

引言與術語

吳教授先指出,南韓的數位資產監理架構落後於國際發展。「連用語也不同。」他觀察道。「國際上『crypto』是標準用語,但南韓仍持續使用『virtual assets』。 」他提出核心主張:要如何對像是以低價買入比特幣(Bitcoin)等數位資產,並以高價賣出所產生的獲利進行課稅。

吳教授說明,自 2020 年立法以來,數位資產課稅已被延期三次,「並不只是為了延後課稅,而是因為用於實際執行的制度與技術準備不足。」

與金融投資所得稅辯論的連結

他將數位資產課稅連結到更廣泛的金融投資所得稅討論。「不會有人對『所得應於何處產生就何處課稅』這項原則提出異議。」吳教授說。「但要如何反映虧損的制度設計,並未被妥善落實。」他指出,金融投資所得稅的提案包含五年的虧損結轉(five-year loss carryforward)規定,但不少人批評其不足。

IFRS 分類與相應的課稅處理

吳教授追溯現行制度的起源,源自對 IFRS 的解讀將數位資產歸類為無形資產。他表示:「問題在於,依照南韓稅法,無形資產處分所得被課稅為雜項所得。」因此,「數位資產也落入雜項所得課稅制度。」

他指出根本限制:「雜項所得稅制有一項基本約束:幾乎不可能進行虧損結轉(loss carryforward)。這造成與股票及其他金融投資商品相比的不可避免公平問題。」

國際比較

吳教授強調:「美國、歐盟、日本等主要國家皆承認數位資產為投資資產,且多數採用資本利得稅制度。此外,這些國家也運作或正推行虧損結轉(loss carryforward)規定。相較之下,南韓仍停留在雜項所得體系。」

市場規模與投資者輪廓

在市場條件方面,吳教授指出數位資產使用者約為 1,113 萬人、股票投資者約為 1,400 萬人,「略少於股票使用者,但運作在幾乎相當的規模水平。交易結構尤其是以交易所為主,獲利動機——低買高賣——也呈現高度相似。」

他強調,數位資產投資者包含大量中小型個人投資者。「在 50 萬韓元與 100 萬韓元等級的投資者非常常見。」吳教授說。「相較於股票投資者,年輕投資者的比例也相對較高。基於這樣的背景,是否能在股票與數位資產之間完全套用不同課稅制度,是否具合理性,需要進一步考量。」

吳教授提到南韓《憲法》第11條所確立的平等原則(Constitution Article 11)。「沒有合理理由的差別待遇是不被允許的。」他表示。「因此,我們必須檢視:能否有足夠的合理基礎,來區分股票投資者與數位資產投資者,並適用不同稅制。」

課稅基礎建設與技術挑戰

吳教授強調:「雖然國內交易所使用者相對容易追蹤,但海外交易所、P2P 交易以及冷錢包轉帳並不容易追蹤。實際上也確實存在因擔憂稅負而轉向海外交易所的動向。」

他指出:「數位資產本質上是基於密碼學的資產。在技術上,也有設計用來讓追蹤變得困難。因此,若要討論課稅,不只要制定法律條文,還必須建立能讓實際徵收得以落地的基礎建設與技術理解。」

新興所得類型缺乏明確標準

「特別是,質押獎勵(staking rewards)、空投(airdrops)以及 DeFi 所得,目前仍缺乏明確的課稅標準。」吳教授指出。「針對這些領域的研究與監理精煉,必須先於課稅的落實。」

虧損結轉的國際案例

吳教授點出多數國家都採用虧損結轉(loss carryforward)機制。「特別重要的是,多數國家允許虧損結轉條款。」他強調。「相較之下,韓國仍受限於雜項所得體系,使虧損結轉(loss carryforward)幾乎不可能。因此,被認為是國際間非常嚴格的架構。」

數位資產課稅問題的多面性

「最終,數位資產課稅議題並不只是為了徵收稅款。」吳教授總結。「它還牽涉到複雜的議題,包括金融投資所得稅制度、虧損結轉(loss carryforward)、國內外交易的公平性,以及技術上是否可行徵收。」

最終建議

吳教授釐清他的立場:「我並不是主張不需要數位資產課稅。我同意所得應於何處產生就何處課稅的原則。但要讓這個原則具有說服力,損失也必須被反映。只課稅所得、卻不承認損失的架構,對納稅人而言很難合理化。」

他強調:「數位資產課稅不能脫離金融投資所得稅的討論。最終必須與金融投資所得稅制度的全面改革一併討論,並同步進行技術與制度層面的準備。」

吳教授最後表示:「數位資產在技術面上遠比既有的金融商品更為密集。因此,不能只用課稅邏輯來看待;必須把市場現實與技術變化一起納入考量。我認為,目前仍屬於準備不足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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