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頒布境外投資新規,7 月 1 日起施行

Market Whisper

中國境外投資新規

中國國務院於 6 月 1 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自 7 月 1 日起施行。該規定適用主體為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及居民個人。規定明確,國家支持投資者依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投資者享有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對外投資自主權;同時明確投資者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投資者的主要義務與禁止行為

規定第五條確認,投資者在開展對外投資時,應尊重當地習俗和文化傳統,遵守商業道德,履行社會責任,不得妨害市場競爭秩序、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規定第十三條明確,投資者不得出口或使用中國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亦不得以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境外工作或提供技術指導等方式,向其他國家或地區轉移受管制物品。

違規罰則:確認的具體罰款標準

規定第二十七條設定以下處罰標準:投資禁止類項目者,拒不停止的,處投資額 5‰ 至 10‰ 罰款,直接負責人員罰款 5 萬至 10 萬元;未履行核准備案手續或提交虛假材料者,初次違規處投資額 1‰ 至 5‰ 罰款,拒不改正升至 5‰ 至 10‰,直接負責人員罰款 2 萬至 5 萬元;以賄賂或欺騙手段取得核准備案者,撤銷核准文件並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1‰ 至 5‰,已投資者升至 5‰ 至 10‰。

上述違規的處罰生效後,有關部門可在 3 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的新申請,或禁止其 1 至 3 年內從事對外投資活動。

反歧視和反制裁條款

規定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條確認,若任何國家、國際組織或外國主體違反國際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措施,或不合理剝奪中國投資者的正當權益,中國主管部門可採取對應措施,包括:禁止或限制相關主體對華進出口活動、在中國境內投資及與中國境內主體的交易合作,以及禁止或限制相關人員入境、取消其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或居留資格。相關部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將相關組織和個人列入反制清單。

常見問題

《對外投資規定》的適用主體範圍是什麼?

規定第二條確認,適用主體為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及居民個人,涵蓋所有從事境外投資活動的中國主體,居民個人亦在適用範圍之內。

規定對香港、澳門和台灣的投資是否適用?

規定第三十二條確認,對投資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境外投資安全審查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規定第十五條確認,國家建立境外投資安全審查制度,相關組織和個人須協助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違反安全審查規定、提供虛假材料者,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危害國家安全者,可禁止其 1 至 3 年內從事對外投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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