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一名男子因在 2024 年盗窃他人 4 枚比特币被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 7 个月,并处罚金 300,000 元。法院认定其在 2020 年通过获取受害者比特币钱包的私钥后实施盗窃,随后将这笔币转入其本人账户,并以约 900,000 元的价格出售。检察院表示,尽管在现行规定下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比特币具有价值、可管理性和可转让性,符合刑法中“财产”的认定标准,因此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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