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州地方法院順天支部的李石俊法官分析了 2025 年 1 月 1 日韓國最高法院的一項裁定,認定比特幣符合刑事訴訟法下可予扣押的電子資訊標的。最高法院指出,比特幣作為一種數位資產,具備獨立可管理性、可轉讓性,以及對經濟價值的重大控制能力,因此得由法院與調查機關予以扣押。比特幣的法律地位一直是學術界的重要研究主題,學者們針對其究竟應歸類為民事法上的財產,或在刑事訴訟法上如何處理,展開了辯論。
最高法院認定,比特幣構成可由執法與司法機關依法扣押的電子紀錄。法院指出三項關鍵特徵:獨立可管理性、可被轉移的能力、以及對經濟價值的重大控制。比特幣透過持有私鑰完成所有權移轉,意味著控制與處分權會隨著鑰匙的交付而變更。
李石俊法官的分析基礎是 2011 年最高法院一項裁定:電子資訊扣押需要蒐集相關部分,製作成文件列印件,或將檔案拷貝至儲存媒體。此一原則後來被編入《刑事訴訟法》第 106 條第 3 項。法官指出:「電子資訊在實務上已被視為刑事訴訟法下的扣押標的。」
依循此一架構,法官得出結論:比特幣符合電子資訊的要件,因其以數位方式呈現經濟價值而不具實體形態,且可以透過電子方式進行轉移、儲存與交易。比特幣使用區塊鏈技術,將交易記錄並儲存在網路參與者的區塊中,運作方式類似於其他電子資料的數位資訊。
法官認為,比特幣具備管理能力與可被排他性控制的可能性,因其可在區塊鏈系統內轉移給他人。具備與比特幣相類似性質的數位資產亦符合扣押標的。相同的法律原則同樣適用於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持有的比特幣,因而使扣押架構不僅限於個人持有的加密貨幣,也延伸至由機構保管的數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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