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扣押目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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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州地方法院顺天支院法官李锡俊分析了 2025 年 1 月 1 日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认定比特币符合刑事诉讼法项下可扣押的电子信息。最高法院指出,比特币作为一种数字资产,具有独立的可管理性、可转让性以及对经济价值的实质性控制,使其可被法院与调查机构予以扣押。比特币的法律地位一直是学术界的重大研究课题,学者们就其是否应被界定为民事法上的财产,以及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处理方式展开争论。

最高法院关于比特币的裁决

最高法院认定,比特币构成一种可被法律执法机关与司法当局扣押的电子记录。法院指出其具备三项关键特征:独立的可管理性、可转让的能力,以及对经济价值的实质性控制。比特币通过持有私钥来完成所有权转移,这意味着控制与处分权会随着密钥的交接而发生变化。

法官的分析框架

李锡俊法官在分析中以 2011 年最高法院一项判决为基础:电子信息的扣押需要将相关部分整理为文书打印件或通过复制文件至存储介质的方式进行。此原则后来被《刑事诉讼法》第 106(3) 条所明确。法官指出:“在刑事诉讼法的实践中,电子信息已经被作为扣押对象处理。”

在适用该框架时,法官得出结论:比特币符合电子信息的属性,因为它以数字形式体现经济价值而不具有实体形态,并且可以在电子方式下进行转移、存储与交易。比特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在网络参与者的区块中记录并存储交易,作为数字信息,其性质类似于其他电子数据。

扣押范围与可管理性

法官认定,比特币具备管理能力并可能处于排他性控制之下,因为它可以在区块链系统内转移给他人。具备与比特币类似属性的数字资产也同样构成可扣押的对象。上述相同的法律原则适用于由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持有的比特币,将扣押框架从个人持有的加密货币扩展至由机构托管的数字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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