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對其 5 月 22 日通函所作的澄清,香港獲發牌的機構可繼續向現有的中國內地投資者提供服務——即持有中國內地身份證或護照者——前提是該等服務不在中國內地交付,並且遵守所有適用的本地及司法管轄區法規。SFC 指出,中國內地主管機關於 2026 年 5 月 22 日發布聯合通知,內容涵蓋所有司法管轄區中的金融機構在向內地投資者提供服務時所適用的要求,而非僅限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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