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立法者正在要求聯邦準備制度、貨幣監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以及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全面改革阻礙傳統銀行以規模化方式提供數位資產託管的既有資本與會計規則。依照目前的員工會計公告第 121 號(Staff Accounting Bulletin No. 121,SAB 121)架構,進行數位資產託管的銀行必須將這些資產列為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迫使其配置過於昂貴的逐美元對應資本準備金。數位資產市場清晰法案(Digital Asset Market Clarity Act,CLARITY Act)近期在參議院銀行委員會審查中推進,目標是釐清以託管身分持有的數位資產不得被視為銀行負債。該立法在參議院內部因消費者保護與穩定幣收益限制而面臨阻力,其中第 404 條引入對加密公司向穩定幣持有人提供類似收益的獎勵的嚴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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