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聖湯瑪斯大學法學院的胡宇慶教授與韓國司法部發言人崔泰恩在韓國證券法學會 5 月號發表的研究論文,雲端挖礦、挖礦託管以及挖礦資金可能在韓國資本市場法下具備證券特徵。
該論文分析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公司金融部門的相關說明,並檢視其在韓國投資契約證券規範下的適用性。作者認為,雲端挖礦與挖礦資金在投資人將資本託付給第三方以進行利潤分配的情況下,可能被認定為證券。至於流動性質押(liquid staking),若以投資契約的形式發行並交易,且具有實質的商業決策以及由服務提供者投入的努力,則可能被認定具備證券特徵。然而,傳統的工作量證明(proof-of-work)挖礦、單人質押(solo staking)以及託管式質押(custody staking)較不可能符合證券標準,因為它們依循協定規則運作,而非仰賴第三方的商業努力。